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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高频刑事罪名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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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4: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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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何添军 于 2024-10-22 15:03 编辑

涉虚拟货币高频刑事罪名汇总(三)

|| 1.诈骗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的兴起,这些新兴领域也成为了诈骗分子进行非法活动的“新马甲”。这使得诈骗罪成为目前虚拟货币涉刑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且其中假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骗取财物的形式尤为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诈骗常见的行为方式如下:

1.虚拟货币投资类诈骗

这种诈骗通常以高收益、政府背书、虚假趋势图、名人支持、内幕消息等为诱饵来吸引受害人投资吸收资金。一旦达到一定金额,诈骗者就会通过后台控制数据、侵吞被害人钱财或直接卷款跑路等方式进行欺诈。

参考案例:(2022)沪0113刑初141号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在国内搭建58coin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招募被告人陈某1为运营总监,由业务员通过拉被害人进微信群、冒充指导老师发布指导交易信息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58coin交易平台注册、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及客户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虚拟货币交友类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也被称为“杀猪盘”,特点是通过相亲网站、交友社群等途径精准定位目标,并将自己包装成“完美”的成功人士。在建立情感渗透后,诈骗者会在感情基础相对稳定时诱导目标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一旦成功,他们就会立即消失并卷款逃跑。

参考案例:(2023)川07刑终193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发展多家下游公司。由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小火苗”、Hellotalk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外国籍或中国台湾的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JUBI等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当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已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3.虚拟货币冒充类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是诈骗分子通过冒充“公安”等权威机关、受害人亲近之人(家人/朋友)、虚拟货币平台的工作人员或名人等身份,利用受害人的信任心理进行诈骗。他们通过讲课、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制造紧迫性和压迫性的情境,使受害人产生恐慌和焦虑,进而诱导其进行转账操作。为了增强诈骗的可信度,诈骗分子还可能使用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伪装,或者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明等手段。

参考案例:(2022)沪0104刑初38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冒充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商务部区块链专家等身份,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及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项目盈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虚拟货币交易类诈骗

这种诈骗通常涉及在平台或群里发布低于市场价的交易信息,以吸引潜在的受害者。一旦受害人上钩并被要求先行支付部分预付款,诈骗分子就会通过银行卡迅速转走资金,并在收到转账后消失或拒绝进一步的沟通。

参考案例:(2022)粤0783刑初33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聊天软件上以低价收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但能通过钱包交易的虚拟货币USDT后,将上述虚拟货币USDT冒充正常的USDT并以比市场价格稍低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虚拟货币招工类诈骗

这种诈骗通常涉及在平台或群里发布低于市场价的交易信息,以吸引潜在的受害者。一旦受害人上钩并被要求先行支付部分预付款,诈骗分子就会通过银行卡迅速转走资金,并在收到转账后消失或拒绝进一步的沟通。

6.虚拟货币钓鱼类诈骗

这种诈骗通常涉及搭建虚假网站、APP或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推广免费领取虚拟货币等诱饵,吸引人们点击链接或下载恶意软件。一旦受害者点击链接或下载恶意软件,就会泄露个人信息或被要求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获得所谓的“赠品”或“流动性挖矿”等服务。


||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对于这类行为,国家一直持“零容忍”的态度。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将“传销”列为禁止经营行为,这显示了国家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的决心。而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更是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纳入刑法,并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涉虚拟币传销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此范畴,以虚拟货币为幌子,实则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亦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常见行为如下:

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公司或搭建虚拟货币平台,并设定一系列积分奖励和销售模式,利用人们对虚拟货币高利润投资的追求心理,吸引大量公众加入其中。一旦有人被吸引并决定加入,他们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或购买特定商品作为获得入会资格的条件。此后,这些成员会被鼓励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通过不断扩大自己的组织规模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层级关系的形成,使得上层成员能够从下层成员的投资中获取提成,进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利益结构,而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非法的传销活动。

参考案例:(2021)苏09刑终421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要求参与者在网上购买10-300个不等的EOS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按照其自身充值金额获得静态收益,按照其下线充值额、充值人数等获得动态收益。收益的结算方式是EOS币,收益的来源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EOS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且EOS平台本身不具有其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基本是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来维持平台的运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被称为“非吸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本身不具备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资质,却打着投资虚拟货币的幌子,公开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此行为属于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见行为如下:

通常情况下,不法分子以投资虚拟货币作为幌子,公开宣传推介,以虚拟货币高保值高增值作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涉嫌非吸罪。此外,部分行为人认为其追求获利并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此种情况,基于我国多次重申虚拟货币的非法性、并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清退的前提下,行为人仍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试图罔顾事实基础博取一个小概率事件,对于现实处于有认识但不理会的状态,其持续的投资行为是基于非理性的赌徒心理,因而亦可能涉嫌非吸罪。

参考案例:(2022)鄂09刑终175号

法院认为,丁某某明知某云数字商品公司不具有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资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推介会、网络视频、媒体报道、“以老带新人拉人”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以投资虚拟货币“云元”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该行为属于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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